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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购房必看!成都市限购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9-06-20


导语:

过去一年成都调控政策频出,许多购房者就迷糊了,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买房资格,可以买哪个区。2019年打算在成都买房的购房者看过来,希望能给您一个置业参考!

★ 限购区域 ★

A

天府新区成都直辖区

B

高新南区

C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高新西区

D

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限购说明:


1、A可以买A、D

2、B可以买B、D

3、A和B不能互买

4、C可以买C、D,不能买A或B

5、D只能买D,不能买A、B、C


补充:A、B、C、D,代表有该类型所在区域户口或者有该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比如你是都江堰户口,在天府新区有24个月单位社保,那么他就是A类,他就可以买A、D区域的房子。但是如果只有都江堰户口,则只能买D区域的房子。D区12个月社保!


★购房资格 ★

户籍迁入成都市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我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在我市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1、户口落天府新区或者高新区,若要在天府新区或高新买房,必须要是对应区域的社保。

2、区域之间购房有限制,例如:落户在A或B类区域,社保是C类区域的12个月社保,则不能买A或B类区域,并且C类区域也不能买。

3、D类区域,只要落户就能买,对社保无要求(非成都户口购买D类区域,需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相关问答 ★


1、购房新政实施后,2016年10月1日以来实施的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执行?


答: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如新政实施后,原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自然人可以新购1套商品住房的规定,调整为根据购房人家庭名下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来认定购房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冲突的,原有政策继续执行。如原政策规定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继续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不计入。


3、拍卖住房是否限购?


答:拍卖取得住房的,需执行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4、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的是否限购?


答: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5、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

答: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6、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是否限购?


答: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不属于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份额纳入限售范围,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3年方可转让。


7、共有产权的房屋是否计入购房人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计入。


8、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仅缴纳医疗保险吗?如何界定“连续缴纳”?


答:不可以,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须包含养老保险。


“连续缴纳”是指购房人在购房当月或者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或者12个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保。


9、王某不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王某的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该工作单位为其在武侯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


(1)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能。因为王某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


(2)王某能否在武侯区购房?

答:不能。虽然王某在武侯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但其工作单位不在武侯区,未在武侯区稳定就业,不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10、王某不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在金牛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后在青羊区又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近期因工作调动到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


(1)如王某先后在金牛区、青羊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的社保累计已满24个月的,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能。因为王某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且连续缴纳社保累计已满24个月,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2)如王某先后在金牛区、青羊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的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的,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不能。因为王某不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虽然王某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但其连续缴纳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不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11、谢某为武侯区户籍,入户未满24个月,在武侯区工作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其家庭名下无房,谢某可以在哪些限购区域购房?


答:谢某可以在除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以外的区域购房。因为谢某具有武侯区户籍,虽入户未满24个月但在武侯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具备上述区域购房资格。


12、刘某为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入户已满24个月,在锦江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已满24个月,其家庭名下无房,刘某可以在哪些限购区域购房?


答:刘某可以在除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外的区域购房。


13、张某户籍从外地迁入金牛区,其家庭名下无房,先在金牛区工作,然后又因工作变动到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


(1)如张某户籍从外地迁入金牛区已满24个月,且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12个月,张某能否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因为张某户籍迁入金牛区已满24个月,具备金牛区购房资格,所以张某能在金牛区购房。


虽然张某购房时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但不具有该区域户籍,须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才能购房,所以张某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2)如张某户籍从外地迁入金牛区未满24个月,且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张某能否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均不能。虽然张某的户籍在金牛区,但其迁入金牛区未满24个月,且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不具备金牛区购房资格。


同时,户籍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张某购房时虽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但连续缴纳社保未满24个月,不具备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


14、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是否都须具备购房资格?


答: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都应具备购房资格(但夫妻双方共同购房的,只须一方具备购房资格即可)。


15、现役军人和军人退役、转业后购房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1)入伍前户籍在我市限购区域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相应限购区域购房。

(2)所属部队驻扎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相应限购区域购房。

(3)军人退役、转业后落户我市的,可以在落户所在地相应限购区域购房,不受入户24个月的限制。

16、人才购房的,是否受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的限制?


答:是。持有区(市)县政府高端人才证明或蓉城人才绿卡的各类人才购房的,可不受户籍、社保限制,但其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应符合我市限购政策对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要求。


17、原户籍在我市的学生因入学将户籍迁到外地学校集体户上,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市:


(1)如毕业后将户籍直接从学校集体户上迁回我市的,购房时如何计算入户时间?


答:户籍入户时间可以累计入学前在我市的户籍时间和毕业后迁回我市的户籍时间。


(2)如先将户籍迁到外地城市,然后再将户籍迁回我市的,购房时如何计算入户时间?


答:户籍入户时间应当从外地迁回我市之日起重新计算。


18、李某已婚,家庭名下无房,其父母从外地通过投靠子女入户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已满2年,李某父母能否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


答:能。虽然李某父母是通过投靠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但李某父母入户成都已满2年,且李某家庭名下无房,李某父母可以自己的名义购房,也可以与李某家庭共同购房;新购买的住房应计入李某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19、成年单身居民段某入户高新区南部园区已满2年,曾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后因工作变动到青羊区工作且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段某名下无房,段某想在青羊区或者金牛区购房,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答:是。因为段某在青羊区稳定就业且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所以段某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相应区域购房。


20、吴某将户籍从本市其他区域迁入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未满24个月,但吴某的户籍在原区域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时间累计满24个月,其家庭名下无房,吴某能否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


答:能。因为吴某户籍迁入成都市累计满24个月,具备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

21、吴某将户籍从本市金堂县迁到外地,后再迁入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吴某购房时其入户时间能否累计金堂县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时间?


答:不能。因为吴某是从外地迁入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入户时间应当重新计算。



22、杜某户籍从外地迁入高新区南部园区,未满24个月,其家庭名下无房,先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然后又因工作变动到金牛区工作:


(1)如杜某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累计满24个月,杜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金牛区、青羊区购房?


答:杜某能在金牛区、青羊区等相应区域购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因为杜某户籍迁入高新区南部园区未满24个月,且购房时其工作单位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所以杜某不具备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但杜某在金牛区稳定就业且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所以杜某具备金牛区、青羊区等相应区域购房资格。


(2)如杜某先在金牛区工作,后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累计已满12个月,杜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金牛区购房?


答:杜某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但不能在金牛区购房。虽然杜某入户高新区南部园区未满24个月,但其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累计满12个月,所以杜某具备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


23、肖某和孙某原为夫妻,两人均具有我市户籍且已满2年,离异未满2年,无未成年子女:


(1)如肖某和孙某原家庭名下仅有1套住房,将该套住房出售后,肖某和孙某能否在户籍所在区域购房?


答:能。虽然肖某和孙某离异未满2年,但肖某和孙某购房时原家庭名下均无房,且为单身居民家庭,所以肖某和孙某均能在户籍所在区域购买1套住房。


(2)如肖某和孙某原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出售1套住房后,肖某能否在户籍所在区域购房?


答:不能。因为肖某为单身居民家庭,虽然已出售1套住房,但其原家庭名下仍拥有1套住房,所以不能再购房。


(来源:郫都区房管局,不做商业用途,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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